装备价格管理的历史、现状和未来

2024-08-22 17:33 分类:最老的利来国际 来源:admin

  枢点输出转矩受迫振动寿命周期费用树状运动链最老的利来国际枢点曲线输入转矩输送链研究报告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演变分析出发,划分了军队装备价格管理经历的三个历史阶段。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分析了当前装备价格工作面临的新的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促进高技术武器装备和国防科技工业的建设与发展,提高装备价格管理综合效益出发,提出了改革创新装备价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对策建议。

  装备价格管理工作是我军装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与装备建设紧密相连,又与国民经济密切相关,贯穿于装备科研、订购、维修、保障、退役全过程。做好装备价格管理工作,对于确保我军装备建设规模与发展进程,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提高装备经费使用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老的利来国际。

  我军装备价格管理已走过了计划经济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两个历史阶段,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装备价格管理的历史新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随着我军高技术武器装备的迅速发展和装备管理体制调整改革的深入进行,装备价格管理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和难得的发展机遇。如何认清形势,抓住机遇,胜利地完成装备价格工作任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课题,我们务必认真研究和解决。

  我军装备价格管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经济体制和军事战略方针以及装备财务管理体制的变化而变化,从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

  这阶段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管理体制,装备的研制、生产和交换,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装备价格实行国家定价、低利、免税政策。其主要内容:一是装备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是规定装备定价办法,即按计划成本加 5%的利润率定价;三是明确“装备价格保持相对稳定,三年定价一次,合理的不动,不合理的调整”;四是要求“根据工厂已有的材料及文件上的具体数字,空军驻厂军事代表应系统地研究和计算修理成品和制造成品所实际消耗之工时及材料并建议工厂减低成本费用”----摘自 1953 年 5 月发布的《中国人民空军工程部派驻第二机械工业部航空工业局各工厂军事代表暂行工作细则》。“经常了解军用产品的成本情况,协助工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成本”-----摘自 1961 年 11 月 25 日颁布的《中国人民驻厂军事代表暂行条例》。这期间提出并贯彻了“早打、大打、打核战争”的军事战略指导思想,国防工业布局作了重大调整,进行了大规模的“三线”建设,装备需求增加,国防科研、生产任务剧增,装备成本显著下降,形成较大的超计划利润。1966 年12 月财政部规定“将国防工业的装备超计划利润(即超过5%的利润率部分),由财政部退给军队继续用于购置装备。”1973 年 12 月财政部又改变这种做法,对装备费实行实报实销的供给制办法,军队基本不参与装备价格管理工作。

  这阶段国家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思想,经济管理体制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向以计划管理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转变。军队装备建设贯彻“缩短战线,突出重点,加强科研,梯次更新”和“多研制,少生产”的方针。装备价格计划管理的指令性与装备生产要素之间的矛盾显露出来。为了缓解矛盾,在成本、价格管理上,1984 年 3 月 5 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同年 4 月,财政部颁发了《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旨在加强企业成本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1986 年 1 月 6 日,国家物价局提出了《关于装备价格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新产品定价时,“生产企业在上报报价意见前,应及时向军事代表提供有关报价资料,军事代表接到有关报价资料后,一个月内提出对产品报价的具体意见。双方协商后,如仍有分歧意见的,可以保留,并将不同意见同时上报”。1989 年总参谋部装备部颁发了《军工产品审价试行规程》,规范了军事代表的审价工作。这阶段军队管理装备价格的主要职责是“了解工厂与订货产品有关的经济活动,对军工产品提出定价意见,协商价格方案,办理货款结算事宜”----摘自 1989 年 9 月 26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人民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条例》。

  1993 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我国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现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应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调节。要求国防军工企业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经营机制。这期间军队建设提出了由准备打赢一般条件下的局部战争向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转变,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转变。武器装备价格计划管理体制与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矛盾、高技术装备的高需求与装备经费供给严重不足的矛盾日趋突出,装备价格与装备经费承受能力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装备价格已成为制约装备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因素,装备价格管理工作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突出。在这种形势下,为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国防科研和装备价格管理的需要,解决当前装备价格管理和国防科研项目计价工作中急待解决的问题,加强装备经费管理,规范装备价格工作,1995 年,国务院、批准颁发了《军品价格管理办法》,财政部、国防科工委制定颁发了《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两个《办法》从中国国情出发,依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原理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比较全面、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装备价格管理的历史经验与教训,规定了装备价格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确立了制定装备价格应当遵循的原则,明确了国家、工业主管部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军队有关部门和驻厂(所)军事代表室管理与监督装备价格的职责与要求,规范了装备价格制定与调整程序,统一了装备价格构成及其计算方法,改变了长期以来装备价格管理无法可依的状况,为加强和改进装备价格管理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军装备价格管理工作始终随着我军装备管理体制特别是装备财务管理体制的调整而调整,变化而变化。建国至 1984 年,军队没有建立单独的装备财务与装备价格管理体制。对装备经费的管理,除在建国初期很短一段时间由生产装备的国防军工部门直接向国家财政部门领报装备经费外,都是由总后勤部财务部向国家财政部门随军费一起领报装备经费。军队所需装备,按业务系统逐级申请领报实物,各级装备部门不直接管理装备经费和装备价格。

  1985 年,为把管钱与管事更好地结合起来,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确定将装备购置费的管理由总后勤部(财务部承办)对总部、军兵种有关部直接管理,改为通过总参谋部(装备部承办)归口管理。并连同财务机构和人员一并划归总参管理。至此,军队装备财务管理体制独立建立。

  1991 年 12 月,总参组织召开了全军武器装备质量、审价工作会议。1992 年 8 月,总参下发了《关于加强军队武器装备审价工作的决定》和《关于武器装备审价工作分工的规定(试行)》。1997 年 6 月,总参组织召开了全军装备价格工作会议,总结了“八五”以来全军装备价格管理工作经验,提出了“九五” 全军装备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任务、措施与要求,表彰了全军装备审价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1997 年 9 月,总参下发了《进一步加强武器装备价格工作指示》,10 月,总参装备部印发了《贯彻[军品价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的重大决策,1998 年 4 月 5 日,原总装备部正式成立,实现了装备科研费、购置费、维修费等装备经费的集中统一管理。1999 年,原总装备部成立了全军装备价格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全军装备科研价格、购置价格和维修价格。至此,我军高度集中统一的、全系统、全寿命装备财务与装备价格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1999 年以来,原总装备部制定颁布了国家军用使用标准《装备价格审查程序》、《装备价格测算程序》和《军事代表对承制单位型号研制经费使用监督程序》,明确规定了军队参加装备全寿命费用管理及装备成本、价格管理工作的原则、职责、内容、程序、方法和要求。目前,正在制定《装备修理价格管理办法》。这些国军标和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实现装备全系统、全寿命价格管理,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军装备价格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2011 年 3 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原总装备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军品价格工作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军品过程成本监控机制,实现装备研制、生产、修理过程技术状态与成本目标的同步双重控制。

  2013 年 9 月,原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印发了《装备目标价格论证、过程成本监控和激励约束定价工作指南》,规范和细化了开展这三方面工作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今年 6 月。军委装备发展部综合计划局制定下发了《军用软件研制概算计价规范(试行)》。规定了软件功能点和软件成本计价方法与操作程序。

  (一)现行的装备价格管理法规制度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

  现行《军品价格管理办法》和《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使装备价格不能反映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计价基础是企业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既没有体现市场机制即供求、价格、竞争形成的内在联系和制约方式,也不能充分发挥价格对国防资源配置的杠杆作用和对装备研制、生产质量、进度的调节作用;二是《两个办法》与现行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核算办法不吻合,仍然沿用完全成本法,而不是制造成本法来确定定价成本,难以刺激军工企业改进技术、改善管理、降低成本,提高装备质量和服务水平。三是不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能反映军工企业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转换,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确立后,对价格改革和竞争性市场形成的客观要求;指令性计划价格管理体制与装备价格市场形成机制的矛盾日益突出,难以实现以市场为取向,计划与市场的内在有机结合。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军事领域的深刻变革,装备正向数字化、智能化和一体化方向发展,其发展的规模和水平直接关系到部队的战斗力。但目前装备价格管理不能适应装备现代化建设要求。

  现行装备定价政策和定价办法不利于高新技术装备的发展。长期以来,装备价格的免税政策、完全成本补偿、固定利润和结算优势,保证了装备建设的稳步发展。可是,也正是这一视同仁的价格政策,阻碍了高技术装备的发展,其主要表现为:一是不以研制、生产装备的技术含量的高低、生产质量的优劣、装备需求的强弱来制定价格政策,那些研制、生产高技术装备的承制单位得不到应有的价格倾斜,继而使那些为研制生产优质装备的高素质人才的劳动付出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使其凝结在优质装备中的活劳动价值和无形资产价值无法得以充分体现,使我军高技术装备的发展举步维艰。二是以国防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否认科研、生产单位拥有的独立知识产权和自我开发的核心技术价值,装备审价只重视对传统的有形资产的审核,忽视对高新技术产业化起决定性作用的无形资产的评价,缺乏对作为制定合理价格重要基础的开创性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衡量标准和办法,现行的定价办法也没有充分体现高级的复杂的脑力劳动是简单劳动的“自乘”或“倍加”这一重要的价值观念。

  高技术装备比一般装备凝结着更多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它是人类复杂劳动的结晶,是“倍加”的简单劳动。由于研制、生产过程先进技术设备的大规模采用和劳动力质量的提高,因而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要比一般装备多得多,价格也应该比一般装备要高。另外,从作战效能即使用价值来看,由于高技术装备使用价值极大地增加,致使其价值绝对地上升。在商品价值相同,使用价值又可以比较的情况下,使用价值的大小也就决定了价格的高低。但是,现行按成本加成定价的定价模式,只考虑了简单劳动的成本补偿问题,没有体现技术含量和复杂劳动消耗,不利于鼓励高新技术装备的发展。如作为武器系统神经中枢的软件,其价格被严重低估。

  由于装备科研、生产定点单位的确定,任务、经费的分配,价格的确定,技术改造的选择上,缺乏科学的评价,也没有引入必要的竞争机制,使得企业养成了“有了型号就有了一切”的惰性心理。缺乏追求技术进步、改进军工产品质量的动力和自觉性,造成长期以来军工技术发展非常缓慢。

  (三)现行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一所两制”存在明显缺陷

  国防科技工业和装备建设投资对装备价格存在影响。按现行军工企(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军品价格管理办法》,不管是在科研阶段投入的科研保障条件投资,还是在装备生产阶段投入的批生产技术改造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都要计入装备成本,助涨装备价格。出现国家出两份钱办一件事的现象,即国家为国防工业和装备建设投资越多,国防工业企业提取相应的折旧资金也就越多,装备的价格也就越高的“国防工业和装备建设投资怪圈”。如:为完成某型飞机第一阶段年产 XX 架生产能力的总目标,国家投入国内配套条件建设投资 XX 亿元。按《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军品价格管理办法》和航空一集团规定的综合折旧率 8%计提折旧,每架飞机分摊固定资产折旧费数百万元。

  目前,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一所两制”(科研项目实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生产项目实行《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不能适应国防科研单位企业化改制的需要,加大了装备科研价格审核的难度。

  目前,各军兵种和总部有关部门,对装备价格分散管理、分阶段管理、分部门管理的现状,已经不能适应装备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全系统、全寿命管理的要求。尽管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装备购置价格管理体系,但对装备科研价格、维修价格的管理涉足尚少,还未形成一套有效的体制编制、法规制度和运行机制。难以把装备技术与经济、设计与成本、生产与成本、维修与成本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有限的国防资源取得最大的军事经济效益。从装备价格微观管理上看,处在装备科研、生产质量、价格、进度监控一线的军事代表,基本不参与科研价格和维修价格管理。事后审价只有核算、监督职能,未能充分发挥预测、调节等价格杠杆作用,难以把装备价格的事后审核与事前预测、事中调控有机地结合起来,避免装备经费的浪费。

  困扰装备价格工作的健康发展一是目前国防军工企业的科研生产结构不适应新时期装备建设与发展的要求,突出表现为:企业开发设计、生产高新技术装备的能力严重不足,而对传统装备的生产能力却严重过剩,其结果都助长装备价格的上涨。二是军工企业改制和分线过程中出现的有利于民品发展,加重装备负担和成本的倾向日趋严重,导致装备价格一涨再涨最老的利来国际。三是装备生产线技改长期滞后和新装备的巨额技改投资,进一步推动了装备价格的持续上涨。

  一是组织体系问题。原总装、各军兵种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没有编制相对独立的装备价格管理机构。装备科研价格、购置价格、修理价格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兼管。

  全军研究院所没有编制相对独立的装备经济性论证研究机构。海军、空军只是在研究院总体所编制军事经济研究室,编制等级低、人员数量少。其他大单位和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都没有编制相对独立的装备经济性论证研究机构。

  全军军事代表机构编制的装备审价专业技术干部数量远远不能满足成本监督工作的需要。全军大部分军事代表局机关编设了财务审价处,少部分驻主机厂(所)军事代表室编设了高级会计师,少部分驻重要配套厂(所)军事代表室编设了会计师。截止2012年底,全军军事代表系统会计系列装备审价专业技术干部,仅占军事代表专业技术干部总数的4%,难以承担起装备研制生产过程成本监督和参与装备价格审核的工作职能。

  二是管理机制问题。装备全系统全寿命价格管理机制不健全。一是装备研究院所开展装备立项经济性论证、工程研制阶段研制经费概算审查和购置目标价格测算工作机制不够健全;二是全军军事代表机构(装备采购中心)开展装备研制生产过程成本监督工作机制不够健全;三是装备大修、中修、坞修价格审核与监督工作机制不够健全。

  装备价格管理运行机制不顺畅。现行装备价格管理运行机制不适应装备全系统全寿命管理的需要。目前,各军兵种和总部有关部门,对装备价格分散管理、分阶段管理、分部门管理的现状,已经不能适应装备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全系统全寿命管理的要求。尽管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装备购置价格管理体系,但对装备科研价格、维修价格的管理涉足尚少,还未形成一套有效的体制编制、法规制度和运行机制,难以把装备技术与经济、设计与成本、生产与成本、维修与成本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有限的国防资源取得最大的军事经济效益。装备价格管理环节多,审(定)价工作效率较低。从装备价格微观管理上看,处在装备科研、生产质量、价格、进度监控一线的军事代表,基本不参与科研价格和维修价格管理。事后审价只有核算、监督职能,未能充分发挥预测、调节等价格杠杆作用,难以把装备价格的事后审核与事前预测、事中调控有机地结合起来,避免装备经费的浪费。

  装备定价机制不科学。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竞争性采购方式定价的装备比例不到 10%。90%的装备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和成本加成定价,助长了企业虚报价、报高价行为,装备价格事后审核的作用有限。

  三是管理思想僵化,观念陈旧。重装备质量与性能,轻装备成本与价格管理的思想倾向十分明显,远未树立装备质量、性能、价格并重,且以提高装备综合效益(军事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为中心的装备价格工作指导思想。观念上仍然束缚在计划经济的框架内,过分强调装备这一特殊商品的特殊性,忽视其作为商品的一般属性,商品意识、竞争意识、市场观念、效益观念淡薄。

  四是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协调性。全军至今没有装备技术经济分析研究中心。各军兵种现有的装备质量审价中心,很少开展装备成本管理与装备价格预测、分析研究。全军多数军事代表室也没有配备成本助理或财务审价人员。军兵种及总部有关部门、军事代表局(处)及军事代表室的价格管理职责不清,重权利,轻管理的现象十分严重,管理的系统性、协调性不强,片面强调部门利益或自身利益,价格工作未能真正实现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

  五是管理法规不完善、制度不健全,远未形成一套科学的、完整的装备价格法规体系。从宏观上讲,至今没有一部规范装备研制、生产、维修等技术经济活动的《装备价格管理条例》,也没有一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武器装备采购活动的《装备采购法》。从微观上看,处于装备成本与价格管理工作一线的军事代表,对军队拥有所有权的国防资产和装备研制经费的监控权力缺乏应有的法规依据,对订货装备成本也仅有事后“调查核实”的权力,而对装备成本、价格形成过程的监控极其不力,装备经费的隐性流失和浪费相当严重。

  六是管理手段落后,方法简单。目前,装备订货依然实行的是指令性计划下的合同制,装备价格管理也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管理方法上,基本沿用的是单一的会计核算方法,综合运用技术经济分析、价值工程、系统工程、电子计算机技术,进行装备成本价格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与事后审核的工作做得远远不够。

  七是管理人员的数量和业务素质不能适应装备价格管理工作的需要。全军现有的专、兼职装备价格管理人员,难以完成每年数百项装备成本监控与价格审核任务。目前,从事装备审价工作的干部很多没有会计系列审价专业技术职务。审价干部来源渠道狭窄,培训力度不够,整体素质不高,专家型、创新型、复合型人才极度缺乏。

  八是装备价格基础工作薄弱,理论研究严重滞后。至今尚未建立全军装备价格数据库,各大单位的装备价格信息资料残缺不全,多数基层单位的第一手价格资料十分零乱。对几十年来我军丰富的装备价格工作实践缺乏应有的经验总结和理论概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装备价格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缺乏应有的力度、深度和高度;对世界发达国家先进的价格管理理论、科学的审价手段和方法,学习借鉴不够。

  装备价格管理工作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而产生的矛盾和冲击,也有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缓慢而产生的磨擦,还有装备管理体制调整不到位而带来的问题,但最关键的是装备价格管理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适应的问题。客观上讲,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和装备建设正处在三大历史性转变过程中(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从行政机关的附属物向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的转变,军队建设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转变),装备价格管理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管理手段与方法,也只能在此转变进程中逐步形成和完善。此外,由于装备市场的特殊性,即装备市场主体的有限性、市场竞争的局限性、市场管理的集中统一性、资源配置的计划主导性和市场供求的平战悬殊性,使装备价格管理难以充分体现和发挥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的作用。主观上看,传统的思维习惯和工作方式影响着人们对装备价格管理工作的认识,与时俱进的思想和开拓创新的意识不强,以至工作思路不清、工作套路不多、工作的力度、广度和深度不够,影响还不大,作用还没有充分显现。

  改革创新装备价格管理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难以一步到位。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系统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宏观、微观经济环境允许的情况下,逐步出台改革措施,最终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装备建设与发展相适应的装备价格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我们党的领导核心,对装备价格工作非常重视,作过一系列重要指示:“我们不能同发达国家比国防投入,必须走一条经费投入比较少而效益比较高,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的路子。”“今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按经济规律办事,装备收购价格也要符合价值规律,不能再沿用老办法。”在国防和装备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与国家对国防建设可能的经费投入之间仍然存在很大矛盾的情况下,在装备价格计划管理体制与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仍然存在很大矛盾的情况下,改革创新装备价格管理制度,需要在指导思想和原则上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改革创新装备价格管理体制必须坚持以军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强军目标为指导,建立作战需求为牵引,计划与市场相结合、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装备价格管理体制,形成职能明确、整体协调、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加强装备价格管理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强装备价格干部队伍建设和法规制度建设,逐步实现装备价格管理理论科学化、工作规范化、手段现代化、监督制度化和综合效益最大化目标,保障和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和装备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装备价格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着眼三个有利于,遵循四大规律,坚持三个结合。即有利于提高装备建设质量,确保装备建设计划的落实;有利于提高装备经费使用效益,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有利于有效配置国防资源,促进国防科技进步和高技术装备的发展。遵循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和装备技术与发展的规律。坚持国家定价、协商定价和市场定价相结合;行政管理手段与技术、经济、法律手段管理相结合;平时和战时相结合。

  以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为指导,以打赢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为基点,是装备价格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保障军事斗争需要,抓好高新技术装备建设,是装备价格工作的首要任务。因此,装备价格管理制度改革必须紧紧围绕军事斗争准备,在定价政策上,必须体现重点装备、高技术装备研制和生产的创造性劳动价值,特别要向那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装备研制、生产、维修单位倾斜,确保装备经费用在军事斗争最急需的地方,使有限的装备经费发挥出尽可能大的军事经济效益。

  装备价格工作,事关装备建设规模和发展进程,事关装备经费使用效益,事关国防工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我们必须把提高装备建设的综合效益(军事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作为装备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把是否有利于提高装备质量、确保装备建设计划的落实,是否有利于节约军费开支、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是否有利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促进国防科技进步作为检验装备价格工作的标准。

  装备是商品,它的生产和交换应当遵循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即价值规律。同时,装备又是实行国家计划管理的特殊商品,它的生产和交换,同样要体现计划管理的特点。要使这两方面都能兼顾,一是“只有通过竞争的波动从而通过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才能得到贯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一点才能成为现实”——摘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215页。二是要以市场为基础,以军事需求为牵引,以交换价值为尺度,主要通过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利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对装备总供求和装备结构进行计划调节。三是要以行业平均成本、平均先进定额、平均利润率作为装备价格基础,并体现不同装备特有的内在价值。

  竞争既是价值规律借以发生作用,从而形成合理价格的重要条件,也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的有效手段。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与分配价格和协商定价相比,竞争可降低价格约三分之一。我国的装备承制单位是国家确定的,经过几次大的生产能力和布局调整,装备承制单位的垄断性依然未能打破。因此,装备研制生产市场尚未真正形成,不可能实现完全的竞争。但是适度的竞争条件是存在的,如承制导弹企业之间、承制雷达企业之间、承制飞机企业之间以及功能相近的装备之间等,在确定新型号任务时,完全可以实行小范围的竞争、招标,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达到集约化生产和优胜劣汰。因此,凡是具备条件的装备科研、生产,都应该采用竞争的办法,在国家调控之下,由特定范围的装备市场来调节价格。

  装备及其市场的特殊性决定了装备不能完全套用“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而应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前提下,兼顾供需双方的利益。国家定价是一个总的原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各个行业间的相互渗透,装备履盖的面越来越宽,国家不可能也不必要管理大大小小的所有装备价格。因此,具体执行中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垄断产品,由于是独家生产,垄断经营,只能由国家定价。二是准竞争性产品,即有适度竞争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国家监管。三是竞争性产品,如军民通用产品,完全按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确定价格。

  和平时期装备的订货量通常都小于装备生产能力,弹药企业尤其如此。如何处理因生产能力闲置而产生的闲置费用,既是价格问题,也是平战转换问题。如果将这部分闲置费用完全纳入装备成本,通过价格来补偿,一是军队难以承受,二是不符合价值规律。根据我国国情,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可以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是国家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扶持;二是实行“寓军于民”的方针,尽可能地建立起军民“一体化”科研生产体系;三是在装备价格中少量分摊一部分。

  无论是独家生产的装备,还是具备适度竞争条件的装备,其价格的形成离不开供需双方的平等协商。而协商的依据是供需双方应共同遵守的国家有关装备价格的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等。只有这样,才能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形成比较合理的价格。

  建立相对独立的全军装备价格管理组织体系。一是在军委装备发展部、各军兵种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编制相对独立的装备价格管理机构。军委装备发展部综合计划部门编制装备价格管理局(正师级,编制20人左右);在各军兵种装备部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部门的综合计划部门编制装备价格管理处(正团级,编制10人左右)。二是在全军装备研究院编制装备经济性论证研究所(正师级,编制60人左右);在全军所有装备研究所编制装备经济性论证研究室(正团级,编制10人左右)。三是在各军兵种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编制装备审价中心(正师级,编制120人左右);增加全军军事代表机构装备审价专业技术干部编制数量,使会计系列装备审价专业技术干部占全军军事代表专业技术干部总数的25%。

  建立高度集中统一领导与适当分散管理相结合的装备价格管理体制。加强装备价格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装备价格管理组织编制体制、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工作标准、统一工作规程。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原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门对装备价格实行统一管理、国家定价;国防工业十大集团公司和各军区、军兵种、总部有关部门对本系统科研、生产装备价格实行归口管理;国防军工科研、生产单位和军代表局、军代表室对本单位的科研、生产装备价格实行直接管理。

  建立职能明确、责权明晰、整体协调、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成立全军装备价格领导小组及装备价格管理中心,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军装备价格工作,负责制定装备价格管理制度与工作规程,复核各大单位报批的大型、重点装备和通用装备价格。成立全军装备技术经济研究中心,作为全军装备价格决策辅助机构,负责研究带全局性、系统性、前瞻性的装备价格理论与实际问题,开展装备寿命周期费用分析研究,组织开发全军装备价格数据库及装备成本价格预测、控制、审核系统软件,培养装备价格管理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在装备科研、生产相对集中的地区,成立地区装备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合同订立、合同检查、合同支付和合同诉讼事宜。各军兵种装备部成立装备价格管理处和装备审价中心,负责本系统装备价格管理工作。拓展军代表局财务审价工作职能,增加军代表室装备合同管理与审价人员。进一步明确各级装备价格管理机构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实施装备全系统全寿命管理。从有关国家武器装备全寿命费用统计来看,方案探索阶段结束时,决定了全寿命费用的 70%,演示阶段结束时,决定了全寿命费用的约 85%,而研制阶段结束时,决定了全寿命费用的约 95%。高技术装备中知识成本占装备科研价格的比重明显增大,尤其是装备系统软件成本日益增加。由此可见,真实合理的装备成本是设计、制造和管理出来的,而不是审核出来的。要降低装备成本,提高装备经费使用效益,必须从装备研制阶段抓起,实施装备全系统全寿命管理。

  对科研价格,要从预研开始,分阶段进行预测和控制。在研制项目立项阶段,开展技术经济性论证和装备经费可承受力分析;在方案设计阶段,运用限额设计和价值工程分析方法,对研制项目原有设计的各种替代方案进行功能成本分析,对项目成本、费用进行全面、客观、科学地测算,初步确定研制概算价格和工程研制阶段的目标成本;在工程研制阶段,认真核定研制总价款和年度价款。运用研制经费预决算审计制度和研制项目质量、进度节点控制方法,对承制单位项目研制成本形成过程实施监督。

  对购置价格,要综合考虑社会平均定价成本、市场物价指数行业平均利润和装备技术含量、生产质量、订货数量等要素,构建基础成本加多种要素的定价模式。

  根据不同种类装备的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指标和使用寿命,按照有利于提高部队现有装备完好率和新装备战斗力的原则,确定装备维修价格。

  健全装备价格决策机制。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装备价格必须尊重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和装备建设发展规律,建立完善由装备价格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装备供需双方共同组成的装备价格决策组织,建立完善装备价格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和决策问责制度。根据装备科研项目立项报告和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参考国内外类似装备价格历史资料,运用类推估算法、工程估算法、参数估算法等方法,测算装备科研目标成本和计划价格。根据采购装备的技术状态、质量水平、保障条件、采购数量、生产周期以及类似装备价格历史资料,参考同期国内物价指数变动情况,测算装备购置价格。

  健全装备价格调控机制。装备价格调控是指装备价格管理部门,根据装备价格运行变化规律,对影响装备价格的系统要素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活动,是装备价格管理活动规范运行的主要保证。一是搞好装备价格总水平调控。利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通过建立装备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装备价格监测制度、重大装备限价制度和重要装备与特殊装备价格保护制度,对装备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进行必要的干预和约束。既防止价格总水平大起大落地剧烈波动,又不是固定不变,而是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使价格水平每年平均变动的幅度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即控制在国民经济和装备建设经费能够承受的范围内。二是要正确处理装备价格总水平调控与部分装备价格调整的关系,在装备价格总水平波动不大的前提下,实现对有利于优化装备结构的部分装备价格调整。三是要正确把握通货膨胀或者通货紧缩环境下装备价格调控的节奏、力度和方法,防止装备价格的大涨或大跌。

  健全装备价格评价机制。装备价格评价机制是指对装备价格形成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科学评价的过程和方式,建立以军方为主导、独立的装备价格评价体系与运行机制。一是要建立以合同甲方即军方为主导的装备价格评审体系,发挥军方主导作用最老的利来国际,组织有关技术、经济、管理及系统工程等方面的各类专家,对装备寿命周期费用及装备研制概算价格、订购合同价格和使用维修价格进行综合评估。二是要建立与装备科研、订购、维修体制和管理模式相适应的装备价格管理模式和独立的评价机制,积极推进由一种定价模式(成本加利润)向多种定价模式(固定价格、成本补偿价格、弹性价格、市场价格等模式)的转变,由指令性行政手段为主向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管理方式转变。三是要制定《武器装备价格评审规定》、《武器装备价格工作成果评定标准和奖惩办法》、《装备审价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规则》。四是要加强评价工作基础建设。培养、吸收、引进一批熟悉经济、法律、管理的高级专业人才;重点抓好装备项目评审、合同评审、价格评审和对承制单位资信程度的评价;其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价格方案及支撑资料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等。合法合规性是指价格方案形成是否符合国家、军队相关法律、法规和装备技术状态的规定;合理性是指成本、费用水平是否符合该行业、该地区、该产品的状况,相关的费用分摊标准是否合理,与同类装备比价是否适当;真实性是指各成本费用的数据是否符合实际状况,是否符合确定的装备技术状态;完整性是指价格构成要素是否齐全,成本资料是否完整,价格方案内容是否全面;一致性是指同一武器系统及其分系统之间价格方案形成的依据、标准和程序是否相同,格式是否统一和规范等。

  健全装备价格监督机制。装备价格监督机制是指对装备价格运行过程进行监管、掌控和督导的过程和方式,是科学管理装备价格的基本保证。建立装备全系统全寿命价格监督体系与运行机制,一是要建立由总部、军兵种、军事代表局机关领导,由驻武器系统总承包单位军事代表室牵头,驻分系统和配套协作单位军事代表室参加的大型复杂武器装备研制经费监督系统。二是要加强装备需求论证、方案设计阶段的全寿命费用分析,合理确定武器系统研制经费总概算价格和工程研制阶段成本控制目标。运用研制经费预、决算审计制度和武器系统研制质量、进度节点控制方法,对承制单位项目研制经费使用过程实施监督。三是要建立以合同为依据的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进度、质量、价格、经费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军事代表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授予军事代表对装备科研订购合同实施独立、有效监督的权力,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通过对合同重大节点控制、经费拨付审核等方式,加大装备质量和经费使用监督;完善研制订购经费的拨付渠道,通过合同甲方代表即驻厂(所)军事代表室,按合同规定和研制生产装备的实际情况拨付经费。四是要加强对高技术武器装备、重点型号装备和高新技术武器装备经费使用的监督;要把费用发生频繁、金额大、变动异常的经费开支项目作为监督、审核的重点,确保监督取得成效。五是要跟踪问效。把装备经费与价格的事后审核与事前预测、事中监控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研制经费概算、合同价款、经费使用及研制成效进行检查、监督、分析、评价,发现问题,找出原因,制定措施,及时纠正,最大限度地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健全装备价格激励机制。装备价格激励机制是指通过适当竞争和合理奖惩,激发单位和个人发挥积极性创造性的运作方式。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装备建设与发展的促进作用,一是要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激励导向作用。制定法规,明确各类企事业单位在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时,在税收、贷款等方面应享受的优惠政策,明确直接从事装备科研生产的人员,在工资、岗位津贴和补贴等方面应享受的待遇。二是要合理确定装备价格构成,使装备价格客观反映装备价值;鼓励承制单位自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对按照合同要求为部队提供性能优良、质量可靠、价格合理、进度保证的装备科研、生产、维修企事业单位,优先保障经费供应,并给予适当奖励;对装备研制、生产、维修质量、价格和进度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应缓拨研制经费和后续生产、维修合同价款。三是要建立国防科技知识产权制度,积极开展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激励国防军工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高技术武器装备的发展。四是要积极摸索适合于装备科研、生产、维修等不同阶段和装备不同性能、质量特点的多种形式的计价管理办法,体现优质优价原则,充分调动承制单位改善管理、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健全装备价格风险防控机制。装备价格风险防控机制是指对装备价格形成、价格审核、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潜在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的办法。由于生产者利润最大化要求和利益驱动,装备承制单位虚高报价、信息不对称给军方组织的装备价格审核带来不利影响。同时,由于作为“经济人”的军方价格审核和价格管理者因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动机,出现管制者被被管制者所“俘虏”的现象,可能导致定价严重偏离装备价值的风险。因此,必须认真分析产生价格风险的深层次原因,建立完善装备承制单位财务成本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和审核制度,防止信息失真和虚高报价行为。加强军队装备价格审核管理者的职业道德培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职业素养,防范价格风险。

  加强装备价格法规政策和制度标准建设,构建由装备价格顶层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标准组成的法规制度体系。一是要改革完善装备定价制度。根据装备的不同类型和可竞争程度,实行不同的定价制度。对垄断类装备价格,由国家定价,实行审批制;对有限竞争类装备,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实行许可制;对完全竞争类装备,由市场定价,实行备案制。二是要改革完善装备价格管理办法。根据装备科研、生产、维修使用保障不同阶段和不同特点,尤其是信息化装备建设与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制(修)订装备价格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财务、成本、会计制度与标准。三是要改革装备价格定价方式。根据不同的装备采购方式实行不同的定价模式,广泛采用定价成本加成利润定价、招标中标价格定价、竞争性谈判定价、一揽子采购定价、目标成本加奖励定价、成本补偿合同定价和询价定价等多种方式确定装备价格。四是要改革装备价格分段管理的传统做法。按照装备全系统全寿命管理的要求,统筹考虑装备科研条件保障费、研制经费、生产技术改造费、购置经费和维护保障费用的合理使用,推广运用定费用设计、目标成本管理、价值工程等成本控制技术,实现装备价格分段管理向全寿命价格管理转变。

  制定基本法规。依据国家《国防法》、《价格法》、《合同法》和军队《装备条例》的基本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军装备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借鉴外国先进的装备价格管理经验,急需制定的法律有:《武器装备采购法》、《武器装备采购合同竞争法》,明确装备供需双方履行装备科研价格、购置价格、修理价格管理工作职责、运行机制、工作程序和工作关系,以及竞争性装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急需制定的法规有:《装备价格管理条例》;急需制定的规章有《装备成本审核准则》、《装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价格管理办法》、《国防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装备软件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装备经济性论证工作管理办法》、《装备研制生产过程成本管理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等基本法规。

  改革现行装备价格管理制度。建立以装备制造成本为基础的差别利润率计价办法,制造成本依据《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确定,对装备专项费用计入装备制造成本的内容、标准加以明确。利润率根据装备技术含量、装备质量水平、作战使用价值和需求弹性确定,在制造成本的 5%—15%范围浮动。这样的计价办法有利于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国防资产使用效益;有利于利用军品价格杠杆合理调整军工科研生产布局,促进军品走社会化协作、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的路子;也有利于企业的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装备的发展。

  制定装备合同成本会计准则。制定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社会先进平均成本水平和会计核算标准;规范装备科研合同、订购合同、维修合同成本构成及范围,明确会计核算办法。

  制定装备采购价格审核标准体系和装备采购价格审核管理办法。主要规范装备价格审核标准、审核原则、审核机构及审价人员职责、审价范围、内容、方法与程序。

  制定重大装备成本进度控制系统和装备研制生产过程成本监督实施细则。实施装备承制单位重大装备成本进度状况报告制度和重大装备成本军事代表监督控制办法,全面、及时、准确、有效地掌握和控制装备成本进度。制定装备价格报告制度、复审制度、审批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建立装备成本价格信息管理制度和装备价格管理与审价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建立装备价格管理责任制。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建立装备价格管理单位和个人责任制,尤其要强调个人责任制度。所有报价资料的提供者、报价方案的审核者和评审者,都要实行个人签名,如果提供虚假资料或在审核中徇私舞弊,都要按照《会计法》等有关法规,实施处罚。

  完善军工企(事)单位财务制度。对不同投资主体、不同的投资来源形成的军工国防资产和非军工国防资产折旧及其计价办法,从制度上分别设计与管理。对因装备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技术用于民品开发获取的利润,如何补偿装备投资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逐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装备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实现等价择优、等质择廉、效益最佳的目标。

  根据装备不同性质、类别和可竞争程度,建立和完善国家定价、协商定价和市场定价相结合的装备价格管理制度。对军民通用类装备或产品,具备完全竞争条件,应当按照市场定价的方式,由竞争导向形成价格。对有限竞争类装备或产品,实行计划管理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国家监管,由需求导向形成价格。对处于垄断状态或涉及国家安全的尖端武器装备或核心技术,实行计划管理,国家定价,由成本导向形成价格。

  根据装备研制、生产、修理技术风险、质量、成本、进度和可控程度,采用不同的合同定价模式。

  技术风险不大、质量、成本、进度可控的情况下采用固定价格加奖励合同定价模式。

  积极培育装备研制生产竞争主体。装备价格竞争机制的建立,有赖于装备研制生产主体的确立及其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核心,市场价格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最敏感、最灵活的经济杠杆。因此,我们必须树立市场经济观念和价格竞争意识,以装备需求为导向,运用计划和市场两种调节手段,积极培育有序的装备价格竞争市场。一是要调整国防军工科研生产结构布局,逐步建立军民一体化的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积极培育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竞争主体,打破传统的国防工业格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与武器装备的科研和生产,最大限度地引导民用技术和产品直接用于军事目的,更大范围利用民用资源于国防建设,为国防采办引入更多的竞争创造条件。二是要逐步建立以装备需求为牵引,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装备供需双方的契约关系。全面推行装备招投标制度,制定《武器装备招标标底价格管理办法》,扩大装备承研承制单位的遴选范围,培育装备买方市场,在买方市场中选择适合不同层次武器装备质量与价格需求的承研承制单位,打破装备科研、生产的垄断性质,克服装备计划管理体制与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矛盾,使军队真正获得性能优良最老的利来国际、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武器装备。三是要界定装备竞争条件和范围。对不具备竞争条件的核心装备,主要实行计划价格管理,国家定价;对部分具备竞争条件的专用装备,实行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相结合的管理,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国家监管;对完全具备竞争条件的通用装备,主要实行市场价格调节,完全按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确定价格。四是要改进军品价格管理办法,遵循装备建设规律和价值规律,优化装备需求结构和装备经费分配结构,增加对技术含量高、作战效能好的装备的投入,减少对落后装备的需求,加快新装备的发展速度;允许根据研制、订购装备的数量、质量、风险、成本、进度等因素,灵活选择定价模式,以推动装备科研生产竞争局面的形成。

  建立以军方为主导的独立的装备价格评价体系。一是要建立装备价格评价机构。建立以合同甲方即军方为主导的装备价格评审体系。发挥军方主导作用,组织有关技术、经济、管理及系统工程等方面的各类专家,对装备寿命周期费用及装备研制概算价格、订购合同价格和使用维修价格进行综合评估。二是要建立与装备科研、订购、维修体制和管理模式相适应的装备价格管理模式和独立的评价机制。积极推进由一种定价模式(成本加利润)向多种定价模式(固定价格、成本补偿价格、弹性价格、市场价格等模式)的转变,由指令性行政手段为主向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管理方式转变。三是要制定《武器装备价格评审规定》、《武器装备价格工作成果评定标准和奖惩办法》、《装备审价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规则》。四是要加强评价工作基础建设。培养、吸收、引进一批熟悉经济、法律、管理的高级专业人才;重点抓好装备项目评审、合同评审、价格评审和对承制单位资信程度的评价;改进评审办法,提高评审质量。

  建立价格监督体系与运行机制。一是要建立大型复杂武器装备研制订购价格监督系统。建立由总部、军兵种、军事代表局机关领导,由驻武器系统总承包单位军事代表室牵头,驻分系统和配套协作单位军事代表室参加的大型复杂武器装备研制经费监督系统。二是要积极推进武器装备研制订货合同制。建立以合同为依据的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进度、质量、价格、经费监督管理制度,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三是强化军事代表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授予军事代表对装备科研订购合同实施独立、有效监督的权力;通过对合同重大节点控制、经费拨付审核等方式,加大装备质量和经费使用监督;改变研制订购经费拨付渠道,应按合同管理的通行做法,通过合同甲方代表即驻厂(所)军事代表室,按合同规定和研制生产装备的实际情况拨付。四是加强装备需求论证、方案设计阶段的全寿命费用分析、合理确定武器系统研制经费总概算价格和工程研制阶段成本控制目标。运用研制经费预、决算审计制度和武器系统研制质量、进度节点控制方法,对承制单位项目研制经费使用过程实施监督。五是要加强对重点型号装备和高新技术武器装备经费使用的监督;要把费用发生频繁、金额大、变动异常的经费开支项目作为监督、审核的重点,确保监督取得成效。六是要跟踪问效。把装备经费与价格的事后审核与事前预测、事中监控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研制经费概算、合同价款、经费使用及研制成效进行检查、监督、分析、评价,发现问题,找出原因,制定措施,及时纠正,最大限度地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促进作用。一是要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激励导向作用。制定法规,明确各类企事业单位在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时,在税收、贷款等方面应享受的优惠政策,明确直接从事军品科研生产的人员,在工资、岗位津贴和补贴等方面应享受的待遇。二是要建立价格激励机制。合理确定装备价格构成,使装备价格客观反映装备价值;鼓励承制单位自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对按照合同要求为部队提供性能优良、质量可靠、价格合理、进度保证的装备科研、生产、维修企事业单位,优先保障经费供应,并给予适当奖励;对装备研制、生产、维修质量、价格和进度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应缓拨研制经费和后续生产、维修合同价款。三是要建立国防科技知识产权制度,积极开展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激励国防军工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高技术武器装备的发展。四是要积极摸索适合于装备科研、生产、维修等不同阶段和装备不同性能、质量特点的多种形式的计价管理办法,体现优质优价原则,充分调动承制单位改善管理、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装备采购条例》和《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装备采购实行多种装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方式要求编制科学、合理的招标标底价格;竞争性谈判方式要求编制装备谈判价格方案;单一来源方式要求审核确定装备垄断价格谈判方案;询价方式要求对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分析。

  根据不同的装备类型和不同的采购方式,确定不同的合同定价模式。装备研制项目实施招标方式进行的,以招标中标价格作为研制合同价格;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的装备研制项目,实行价格审核与协商定价模式确定价格;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装备研制项目,实行目标成本加奖励合同和成本补偿合同定价模式确定价格。

  由于装备采购的特殊性:采购 资源配置的计划主导性、采购市场主体与竞争的有限性、市场管理的集中统一性、市场供求的平战悬殊性和采购行为的高度保密性,使装备采购方式更多地采用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一般商品采购有明显差异的其他采购方式,如一揽子采购、渐进式采购、激励式采购、滚动式采购、应急式采购等。建立与这五种其他的装备采购方式相适应的装备价格审核确定模式。

  一揽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提出装备研制、生产、维修和使用保障一揽子要约,根据对供应商承诺的评价结果,从中选定 1-2 家在质量、价格、进度都能满足一揽子要约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的一种采购方式。一揽子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装备技术状态明确、采购数量与采购总价款已定、技术与成本风险较小、研制生产部署周期较短、且有两家以上的供应商可供选择的采购项目。

  采取一揽子方式采购的,要制定一揽子采购要约。一揽子采购要约应当明确装备研制总要求、样机采购、批量采购、综合保障要求,并对采购项目的全寿命价格构成和预测、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渐进式采购,是指从装备研制到投入使用的过程中,根据技术的发展、阶段性需求、预计的威胁和已有的研制制造能力,对装备进行逐步改进与提高,直到获得完全的作战能力而采取的分阶段实施至少 3 批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渐进式采购适用于采购装备技术状态不够明确、各阶段采购数量与采购总价款未定、技术与成本风险较大、研制生产部署周期较长、且可供选择的供应商较少的大型采购项目。

  采取渐进式方式采购的,要制定渐进式采购要约。渐进式采购要约应当明确装备研制生产基本型、改进型、提高型的总要求和各型装备采购的批量与进度,并对 基本型、改进型、提高型采购 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激励式采购,是指采购人为激励供应商主动控制成本、提高装备技术性能、提前交货或提前批量生产,在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预付款比例和研制费补偿等方面给予倾斜或优待的一种采购方式。激励式采购方式适用于不适宜采用固定价格的装备采购项目和非竞争性采购项目。

  (一)采购人与供应商通过装备成本预测、审核和谈判确定装备采购目标成本指标、利润指标、分配比例、价格上限。

  (二)在合同执行完毕后,最终耗用的实际成本由双方通过共同核算确定。计算出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的差额,再按分配比例,通过利润指标计算出实际利润。当实际成本底于目标成本时,实际利润多,反之,则少。如果实际成本超出价格上限,则由承制方完全承担亏损风险。

  (三)依据军事代表系统对交付装备性能、质量、进度和承制方批生产能力与综合保障水平的评审意见,确定以下奖励项目及其实施办法:

  滚动式采购,是指依据装备采购三年滚动计划(包括当年装备采购计划、第二年装备采购草案计划和第三年装备采购预告计划)而实施的一种采购方式。滚动式采购方式适用于已设计定型、技术状态稳定、且能批量生产的中小型采购项目。当年装备采购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度下达的装备采购草案计划的基础上,结合上一年度装备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部队装备需求变化情况确定;第二年装备采购草案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度下达的装备采购预告计划的基础上确定;第三年装备采购预告计划,只列入生产周期在 18 个月以上的装备采购项目。

  应急式采购,是指采购人为满足战时和其他紧急情况下实施的程序简化的一种采购方式。

  (三)通知所有供应商紧急启动应急采购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保障预案,督促落实应急采购计划。

  (七)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现代管理科学与技术手段,提高装备价格管理科学化、现代化水平

  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是装备价格管理手段的最佳选择。所谓价格管理的经济手段,就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和装备建设规律的内在要求,运用财政、税收、信贷、工资等经济杠杆对装备价格进行有计划的指导和调节。其实质是利用上述经济杠杆的作用,来影响市场环境,调节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牵动企业的物质利益,使企业自己制定出既满足企业利益,又兼顾国家和军队利益,并符合装备建设要求的价格。价格管理的法律手段,是指运用国家制定的有关价格法律来实施价格管理,调整价格关系,使价格的制定依据,价格决策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价格调整,违章制裁等价格行为法制化,维护正常的价格关系和市场秩序。辅之于必要的行政手段,是指国家根据国防工业和装备建设的要求,依靠国家行政组织,运用行政命令,下达统一的价格和实施带强制性的措施等办法来管理和协调装备价格关系的一种方法。在新形势、新体制、新环境下,必须减少行政手段的使用,能够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好的价格,就决不用行政手段来管理;同时,要尽量把行政手段建立在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装备建设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和国情军情的实际情况,提高行政手段的科学性。

  加强装备科研价格、订购价格、维修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审核。装备审价是指军队装备审价、装备技术和项目管理人员,以承制单位一定时期内装备研制、生产、维修技术经济活动为对象,综合运用军事、技术、经济、法律等知识与技能,对装备寿命周期费用与成本价格进行预测、监控、审核,判断其价格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军事经济活动。审价方法的研究不能局限于会计审核方法本身,要向军事、技术、法律领域拓展最老的利来国际。只有综合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知识、现代会计核算方法和信息技术手段,才能推动装备价格管理现代化进程。

  建立信息网络中心,强化装备价格全程监控手段。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实现装备全系统、全寿命、全过程质量、价格监控提供了有效的现代技术手段。原总装备部要建立全军装备成本价格数据库和全军价格网络控制中心,组织开发一个覆盖面广、适用性强、功能强劲的军队装备定价成本预测系统、监控系统、价格审核系统、价格辅助决策系统软件。各大单位组织开发一个具有先进性、可靠性、安全性、可扩性、互连开放性的局域网络系统,建立装备价格管理资料数据库。各军代表室尤其是驻主机厂军代表室要建立所驻厂所概况、装备订货合同、装备技术、质量、成本、价格基础资料数据库,开发具有自动生成功能、统计分析功能、资料共享功能、实时管理功能的计算机网络和管理信息系统。全军自上而下装备价格管理信息系统的形成和计算机网络在装备价格管理工作中的广泛应用,必将提高装备价格管理系统化、正规化、现代化水平。

  美国国防部研究发现,装备采办“拖进度、降指标、涨费用”问题与武器装备关键技术是否成熟密切相关,根本原因在于项目启动时(特别是进入系统开发阶段)仍有不成熟的关键技术需要开发,由于技术开发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导致项目“拖、降、涨”问题发生。美国国防部于 2003 年 5 月在其新版《5000.1 采办指令》中提出了基于知识的采办,并明确要求对国防重大武器装备采办项目开展“技术准备评估”(TRC),要求项目进入系统开发前必须确保技术达到成熟或者考虑选用成熟的技术,这些技术必须在样机(系统、子系统或部件)中得到应用,在相关或运行环境中进行过试验。通过对项目 9 个技术成熟度等级的评估,降低了由于技术开发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是有效解决装备采办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拖进度、降指标、涨经费”问题。如美军 2004 年启动的 B-2 雷达现代化改造项目技术成熟度达到100%,在 2006 年审查时没有出现进度拖延和成本超概算。2006 年 3 月,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分布的《防务采办:对所选主要武器项目的评估》报告统计,正在进行的 52 个大型防务采办项目(总价格超过 8500 亿美元)中,以不成熟技术为基础的项目,其平均研开成本上涨幅度达 34.9%,而以成熟技术为基础的项目只有 4.8%。

  以最低的寿命周期总成本可靠地实现产品必要功能的系统管理技术。凡为获取必要功能而发生费用的产品、工程、工艺、服务或它们的组成部分均可作为价值工程的对象。价值是功能与费用之比 V=F/C。增加功能、降低费用都可以提高价值。

  1997 年美国国防部明确提出“基于仿真的采办”概念,是一种将先进的仿真工具和技术应用于采办全寿命周期,形成智能化的高效的采办仿真集成器,完成武器系统概念设计、虚拟样机设计,保证武器系统设计的首次制造的正确性,从而降低研制费用,缩短研制周期;虚拟测试与评估、虚拟制造、部署规划与后勤保障仿真等功能,以缩短采办时间,减少资源消耗、降低采办风险和全寿命周期费用的新方法。在美军新一代攻击型潜艇项目中,利用建模仿真工具可以将潜艇的开发时间缩短一半,标准件减少 75%。

  CALS 是美国国防部和工业部门为加速装备采办、设计、制造和保障过程的信息化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战略。据美国国防部统计,实施 CALS 技术能使装备研制周期缩短 40%-60%,成本减少 50%,工程设计速度至少提高 3 倍,工程变更至少减少 20%;一次采购需求分析节省 6 周时间,用于编写技术文件所花费的费用降低 40%,产品单位生产费用降低 30%,生产设施费用降低 50%,生产的行政管理时间减少 90%;故障部位发现准确率提高 35%。

  美国诺斯洛普公司发现,在设计、研制阶段为改善装备可靠性与维修性所花费的每一美元,可节省使用和支援费用 30 美元。

  软件对美军作战飞机性能的贡献已从 60 年代的 4%提高到目前的 80%。美军通信电子司令部研究开发与工程中心对其软件工程管理局负责的支持 55 个用户、227 个作战核心系统的生命周期软件工程的估计:30%的软件费用用于初期开发,70%用于列装后的软件支持,而软件支持费用中的 20%被用来修改已交付软件的错误。软件排错经济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一个在需求阶段引入的错误在设计阶段发现和纠正,需要花费在需求阶段发现和纠正所需的 5 倍费用;相应的在编码阶段发现和纠正需要花费 10 倍的费用;在测试阶段发现和纠正需要花费 50 倍的费用;在几集成阶段发现和纠正需要花费 130 倍的费用;在运行阶段发现和纠正需要花费 368 倍的费用。欧洲航天局阿利亚娜-5 型火箭因软件错误在火箭运行时爆发,造成经济损失 50 亿美元之巨。因此,必须在整个采办项目寿命期间加强软件系统工程管理,充分运用软件工程化技术,搞好对软件规模、软件开发工作量、开发进度、开发费用开发人员配备和软件缺陷的高置信度评估和测试,确保软件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和经济性。

  GJB451A《可靠性保障性维修性术语》把寿命周期费用定义为“在装备的寿命周期内,用于论证、研制、生产、使用与保障及退役等一切费用之和”。总拥有费用还包括科研条件保障费、生产技术改造费和装备阵地建设费等费用。美国国防部 2005 年发布的防务采办术语定义的总拥有费用包括防务系统、其他装备和不动产等的研究、研制、采购、拥有、使用和处置的费用;军事人员和文职人员招募、保持、退伍和其他保障的费用,以及国防部业务运作的其他费用。

  1970 年 7 月,美国防部颁布了《寿命周期费用估算采购指南》(LCC-1)和《装备采购中的寿命周期费用估算实例汇编》(LCC-2)两个文件。采购指南(LCC-1)明确指出,国防部首次在低于武器系统级的采购层次上,即在分系统级和设备级上建立运用寿命周期费用方法估算费用的程序。该指南还规定了寿命周期费用评价的应用对象:①预计年度开支超过 5 万美元的非修理性项目;②预计年度开支超过 1 0 万美元的修理性项目;③标准商业产品;④次品率较高的产品;⑤认为需要或易于提高可靠性/维修性的产品。LCC-2 介绍并举例说明了怎样对全系统级以下的设备运用寿命周期费用方法进行竞争性采购。1973 年,美国防部颁布了《系统采办的寿命周期费用估算指南》, 既提供了许多准则,还给出了在采办系统或部件中运用寿命周期费用具有代表性的详细方法。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在 1985 年委托其可靠性和维修性技术委员会拟制了草案的基础上,于 1987 年 11 月颁布了《寿命周期费用评价--概念、程序及应用》标准草稿。我国于 1993 年颁布了《装备费用--效能分析》国军标(GJBl364—92)。

  我军装备寿命周期费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寿命周期费用整体观念淡薄,单纯追求装备研制采购费最低,导致寿命周期费用增大。二是寿命周期费用统筹管理不够,装备投资、科研条件保障、生产技术改造、研制、采购、保障经费分块分段管理,很难实现有效的寿命周期费用管理。三是对研制早期决定寿命周期费用的规律认识不够,忽视维修保障设备的同步研制。四是缺乏支撑开展寿命周期费用管理的组织机构和法规制度。

  改进我军装备寿命周期费用管理的对策:一是要把寿命周期费用论证作为独立变量纳入装备立项综合论证的重要内容。在装备《研制总要求》中,除要进行战术技术指标、总体技术方案的论证,保障条件和研制周期的预测,必须同时估算装备寿命周期各阶段关键项目费用及控制目标基线(费用、性能、进度的目标值及所允许超出的最大范围),并在满足装备基本性能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有权否决超出费用目标值的技术方案。二是要建立完善装备寿命周期费用管理的组织机构和法规制度,科学确定装备寿命周期费用的比例,统筹安排装备投资、科研条件保障、生产技术改造、研制、采购、修理和保障经费的使用。三是要抓住降低寿命周期费用的关键,强化装备科研成本核算和审查,推行限费用设计、价值工程、综合保障工程、基于仿真的采办、竞争性装备采购和装备科研、订购、维修一体化管理,确保装备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及配套设备的同步设计、同步研制、同步生产、同步装备部队。

  实质就是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财务预算制度,并以科学先进的技术手段加以管理。是一种全新的管理机制和整合管理的做最佳工具。是与装备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分层体系,与装备发展战略相配合的保障体系,与整合资金流、实物流、信息流和人力资源流的要求相以致的、以价值指标为主体的装备经济指标体系,与日常管理相渗透的行为规范和标准体系,与期终总结相关的业绩评价和奖惩体系。

  《成本进度控制系统准则》。共 35 项核心标准,包括“组织机构”、“计划与预算”、“会计制度”、“成本分析”、“数据修改与存取”等。

  《成本进度控制系统实施指南》。说明如何实施《成本进度控制系统准则》的关键性文件。

  以上两个标准和文件适用于价格在 2.6 亿美元以上的生产合同和 7000 万美元以上的研制合同使用。

  《成本进度状况报告》。适用于价格在 6000 万美元以上、期限在 12 个月以上的研制生产合同使用。

  《国防装备项目的工作分解结构》。该标准是实施“成本进度控制系统”的基础,把整个国防装备项目分为航空系统、电子系统、导弹系统、军械系统、舰船系统、航天系统和地面车辆系统七大类。军方和承包商根据这七大类国防装备项目的不同特点进行工作分解。工作分解结构主要包括由军方编制的“任务分解结构”、“项目工作分解结构”和由承包商编制的“合同工作分解结构”(包括机构分解结构和成本帐户)。

  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进步(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 18 个月更新周期)与武器系统从设计到生产需要 12-15 年的惯例明显脱节。对于复杂的、网络分布状技术装备这类非传统采购项目的经费预算、成本与价格核算、招标办法和合同采购法则都有很大不同,需要研究制定《无形资产成本核算和价格管理办法》和《软件成本核算与价格管理办法》。

  作者简介:谭云刚,现任空军军通局高级会计师、全军军事代表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全军装备采购管理专家咨询组专家、全军装备价格专家,全国工商联军民融合研究专家组成员、军民两用技术与产品全国理事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长期从事装备质量监督、价格审核、采购管理工作,参加全军装备采购制度、军事代表制度改革和军民融合研究。